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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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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 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15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的交易时间段。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宾馆八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秦俊山先生主持。
  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数为3,689,311,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0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9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915,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3%。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7.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调整2024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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