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接受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召集程序: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4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已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等事项予以公告。2024年11月1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2.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14:50在指定地点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及召集人 1. 参加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8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83,464,1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70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76,733,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06,730,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7045%。 2.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078,383,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99.5311%;反对2,747,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536%;弃权2,33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0.215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1,783,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81.0879%;反对2,747,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2286%;弃权2,3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额8.683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