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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园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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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1)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64.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谢颖、徐坚凌、唐美一因已于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三个限售期所涉23,46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其余6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391,518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1)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施一晨、徐创越、阙振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44,54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杜鑫、唐美一因已于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二个限售期所涉32.34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其余97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2,329,14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我们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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