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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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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1、2024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2024年12月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11月29日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明细汇总表,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万份,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万份,公司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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