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14点5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召开,由董事长谷澍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5,6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3.034,662,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552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选举吴联生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选举刘晓鹏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安排》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标准方案》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标准方案》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