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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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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国资委”),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宁波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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