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特定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