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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物: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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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1月14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45.98%股份的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于2024年11月16日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0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人员: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515,163,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64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6名,代表股份113,15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954%。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议案: - 《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 - 《关于控股孙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 《调整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 《关于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并注销股份的议案》 -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3.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第1、2、3、4、5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第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3、4、5项议案需经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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