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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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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年 11月 14日公告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已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前 15日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股东会通知》内容已经载明《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年 11月 29日下午 14:00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 889号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木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 11月 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22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8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467,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3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307%。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二)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了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会议记录人签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合并计算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341,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18%;反对 7,336,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9%;弃权 6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4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446,876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1.5982%;反对 7,336,079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6843%;弃权 684,900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7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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