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拟于 2024年 11月 29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29日 14时 00分在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83名,代表股份1,071,637,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4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人,代表股份 1,054,503,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25%;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1人,代表股份 17,134,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 1,069,231,56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4%;反对票 2,122,04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弃权票 284,257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4,208,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169%;反对票 2,122,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21%;弃权票 284,257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1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