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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新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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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 300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14:30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向阳路8号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0,921,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00,697,9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7%;反对165,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8,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2,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70%;反对165,0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87%;弃权58,4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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