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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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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的关系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特定事项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会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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