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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电子: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旭光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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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旭光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会议召开情况
  2. 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14:30
  3. 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工大道318号旭光电子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会议召集与通知

  6.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8. 出席人员资格

  9.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1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057,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396%。
  10.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7,672,1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307%。
  11. 网络投票股东111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85,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90%。
  12. 中小投资者111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85,8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90%。

  13. 表决情况

  1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15. 同意353,054,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5%。
  16. 反对2,373,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
  17. 弃权629,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8%。
  1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38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33%;反对2,373,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95%;弃权62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2%。

  19. 结论意见

  2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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