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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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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 总则
  2.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4. 人员组成

  5.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6.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7.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 职责权限

  9.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10. 重要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1.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13. 决策程序

  1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
  15. 会议文件包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等。
  16.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17. 会议规则

  18.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9.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20.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1.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22. 附则

  23.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4.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25.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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