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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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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有特定情形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第十一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回购本公司股票;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会议出席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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