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并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的建议。
-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人员组成:
-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 第五条: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七条: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第八条:委员辞职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职责权限:
-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规模和构成的建议。
- 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决策程序:
-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包括:
- 研究公司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广泛搜寻人选,搜集初选人的相关信息。
- 征求被提名人同意,进行资格审查。
- 提出候选人建议和相关材料,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写会议文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
-
会议细则:
-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提议举行。
- 第二十条:会议通知应提前三日发出。
-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二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 第二十五条: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 第二十六条: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 第二十八条: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条:会议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三十一条:与会委员和相关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附则:
-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