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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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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总则
  2.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3.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4.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6. 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 信息披露需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及公司《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 信息披露的内容

  10.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诉讼和仲裁等。
  1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等。

  13. 信息披露方式

  14.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刊为公司签约的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

  15.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16. 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17.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18.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0.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未公开信息,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

  21.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22.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23.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24.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25. 咨询电话:028-68272498,传真:028-61509566,电子信箱:688636zmd@zmdde.com;qinyin@zmdde.com; yuanyijia@zmdde.com

  26. 附则

  27.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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