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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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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股份定义: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如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3. 禁止交易情形

  4.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5.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6.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
  7.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8.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9.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10.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年度转让限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12. 股份变动计算: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3. 禁止买卖期间

  14.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15.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16.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17.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8. 违规交易处理: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19. 信息申报与披露

  20.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21.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2.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23. 法律责任:未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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