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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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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和报送,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室、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内幕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交易、重要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重大诉讼、重大人事变动等。 第九条 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以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包括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室、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人员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其变更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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