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 总则
-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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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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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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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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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第十五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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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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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条:公司在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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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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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