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 9月 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7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11月 25日 13: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6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国颂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 11月 20日期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7日在《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及陈国颂女士的书面声明及承诺,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经公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6人,代表股份 104,368,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46%。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议案中不存在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五、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