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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胜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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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和胜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于 2024年 8月 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年 8月20日召开了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279,114,081股的 30%,即不超过 83,734,224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如下项目:智能移动终端金属结构件项目、安徽和胜新能源生产基地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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