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大特材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广大特材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2790874377A的《营业执照》。广大特材设立于 2006年 7月 17日,2018年 1月 3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21,424.057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卫明,住所为凤凰镇安庆村。
2024年 11月 22日,广大特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对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 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标的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份数不超过 10,000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 2024年 11月 22日,广大特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制定符合公司利益,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 11月 22日,广大特材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2024年 11月 22日,广大特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 2024年 11月 22日,广大特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5. 广大特材已依据《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