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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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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勇律师、成传耀律师出席高华科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 10月 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14点00分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 66号高华科技 5楼51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维平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8,5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8.83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57,6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390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114,707,98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114,27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5,34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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