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4人,代表股份173,313,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8186%。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1,323,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8%;反对1,47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5%;弃权51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