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1月22日14:00在云南省安宁产业园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15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国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0,980,4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8.56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47,980,0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390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3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71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6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00,49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71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