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1月))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形详见第八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判断和认定,并依据本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者虽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