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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 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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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华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在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公司另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上发布《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在法定期限内公告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中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参会办法等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上午10:00起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的地点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航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并经本所律师查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60,710,0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5364%(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其中,A股股东及A股股东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3,840,418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6,869,678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06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5,222,21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140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A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已于当场公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均为普通议案,具体如下:(1)《关于为卡蒂诺纳穆蒂尼矿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亦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现场会议的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均获得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之见证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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