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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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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11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于伟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195,99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17.142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6,021,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1%;反对165,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8,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6,021,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1%;反对165,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1%;弃权8,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118%。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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