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鄂国浩法意 GHWH 178 号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0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1月08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更正。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上午10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召开。 -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89名,代表股份889.159.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44,210,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75%;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784名,代表股份544.946.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9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关于选举周文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4.952.8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9%;反对3.176.3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2%;弃权1,029,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 《关于选举江玲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058,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8%;反对3.098.221,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弃权1,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