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齐鲁转债”202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7 可转债代码:113065 可转债简称:齐鲁转债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28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1月 29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1月 29日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11月 29日公开发行的 80亿元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期债券”或“齐鲁转债”)将于 2024年 11月 29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1月 29日至 2024年 11月 28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 债券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齐鲁转债。 3. 债券代码:113065。 4. 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 发行规模:人民币 80亿元。 6. 发行数量:8,000万张。 7.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8. 可转债基本情况: - 发行日期:2022年 11月 29日。 - 上市日期:2022年 12月 19日。 -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 6年,即 2022年 11月 29日至2028年 11月 28日。 - 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60%、第五年 2.40%、第六年 3.00%。 - 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22年 11月 29日。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 最新转股价格:5.27元/股。 -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6个月后的第 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 2023年 6月 5日至 2028年 11月28日。 - 信用评级: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A。 - 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付息为“齐鲁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年 11月 29日至 2024年 11月 28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28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1月 29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1月 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年 11月 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齐鲁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利息金额为 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3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40元人民币(含税)。 3.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 0.4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0817号 -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 联系电话:0531-86075850 - 传真:0531-86923511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 联系人:杨成、许天宇 - 联系电话:021-68801586 - 传真:021-68801551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1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