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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龙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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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天龙光电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公司于 2024年 11月 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1日下午 3:00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广收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5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927%。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4年 11月 21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4年 11月 21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2,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368%。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关联方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39,92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17%;反对 904,1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32%;弃权 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1%。 -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049,821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28%;反对 892,7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9%;弃权 80,85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

5、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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