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修订))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将公司打造成为立足南宁、布局广西、辐射东盟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性商业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涵盖进出口、零售、餐饮、美容、广告、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会,其中党委书记 1名,党委副书记 1-2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