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45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会学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98人,代表股份1,418,334,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2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357,787,8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592人,代表股份60,546,6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6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408,427,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015%;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8,73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59%;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1,17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2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