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接受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点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