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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电气: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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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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