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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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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20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 178号杭钢办公大楼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至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名,所代表股份为 1,527,510,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02%。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22名,代表股份 433,08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37%。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5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960,591,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39%。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8,202,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781%;反对 2,008,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 380,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77,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586%;反对 2,008,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4%;弃权 38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7,333,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38%;反对 2,789,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 468,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08,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35%;反对 2,789,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13%;弃权 468,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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