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4日发布,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14:00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临江路518号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96,399,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33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1-5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1-5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