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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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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14点30分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1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佳盈律师、王琛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0,976,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92,39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32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50,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760%;反对2,055,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879%;弃权62,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74,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48%;反对2,055,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0%;弃权62,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

  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073,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473%;反对1,93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172%;弃权61,3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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