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 2024—057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06号)。公司积极与独立财务顾问沟通并协调落实监管工作函要求,现回复如下:
问题一: 公司公告称,原20万吨产能募投项目拟投资金额1.14亿元,目前建成12.7万吨产能项目投资金额约1.18亿元,建设投资规模由20万吨调整为12.7万吨以后项目预计实际支出金额仍与原计划总投资金额基本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 1. 分项列示原募投项目预算构成,包括厂房建设、机械设备、建设费用等; 2. 分项列示已经建成募投项目资产和购建期间费用情况,包括资产名称、金额、费用名称、金额等,并说明产能差异较大情况下资金投入一致的合理性; 3. 列示相关项目付款方前10名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交易背景、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是否关联方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通过在建工程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回复:
总投资:16,075.50万元
分项列示已经建成募投项目资产和购建期间费用情况(包括资产名称、金额、费用名称、金额等),并说明产能差异较大情况下资金投入一致的合理性
产能差异较大情况下资金投入一致的合理性:
列示相关项目付款方前10名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交易背景、付款金额、付款时间、是否关联方等,说明是否存在资金通过在建工程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况
问题二: 根据合同等相关结算依据,本项目尚有尾款(含质保金)共计2185万元需要支付,请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尾款交易背景和支付时间安排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对问题一、二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尾款中的1,363.21万元“其他尾款”部分,占比62.40%,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所安排的付款期为结项后2个月内。
本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因含气水项目计划生产的高端含气水属于小众天然矿泉水产品,适销渠道范围相对狭窄、市场销售份额相对较小,一次性建成20万吨规模产能的综合经济性相对更低,当前已建成的12.7万吨产能已能满足当前和今后预计较长时期内的公司销售需求。由于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尾款及质保金存在一定时间周期,公司决定未来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尾款及质保金,有利于避免公司募集资金长期闲置,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具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公司本次含气水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