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11修订))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等。 第五十四条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