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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1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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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1修订))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

第三条 目的是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基础,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是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为交流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透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内容,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不得歧视中小股东,不得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或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解释信息披露规则。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若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官网、深交所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在研究报告中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在研究报告对外发布前知会公司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说明;发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或采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应事先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中心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事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也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与投资中心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市场、项目建设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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