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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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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11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 11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法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 第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包括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特定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当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职责。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等。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相关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一条:特定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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