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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11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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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11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 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办公室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办公室; (四)由公司办公室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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