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召集: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4年10月25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登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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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召开,由执行董事、总裁刘秋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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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出席人员资格:现场出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15,628,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4310%。网络投票A股股东1,7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260,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630%。H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24,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69%。总计出席股东1,7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4,213,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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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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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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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审议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181,940,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12%;反对2,054,203股,占0.094048%;弃权219,300股,占0.01004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642,287股,占96.094964%;反对1,554,203股,占3.422164%;弃权219,300股,占0.48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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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