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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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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全称及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1,273,230,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5%; - 反对 368,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 弃权 83,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 1,273,383,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 - 反对 193,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 弃权 104,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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