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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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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勇主持。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37名,代表股份671,496,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076%。
  8. 中小投资者共1,435名,代表股份130,468,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9%。
  9. 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1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同意667,814,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6%;反对2,862,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4263%;弃权81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1220%。
  1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785,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76%;反对2,862,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43%;弃权81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1%。

  17. 结论意见

  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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