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 1区 3栋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普通股股东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444 76,087,527 68.957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伟先生作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董事、副总经理袁自军先生、董事吴健先生、独立董事赖其寿先生、金江滨先生采用线上会议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熊莹莹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75,940,121 99.8062 146,968 0.1931 438 0.0007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4,761,533 96.8295 155,906 3.1705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4,770,471 97.0112 146,968 2.9888 0 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4,777,471 97.1536 139,968 2.8464 0 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75,947,359 99.8157 140,168 0.1843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 票 数 比例 (%) 2 关于调整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的议案 4,761,533 96.8295 155,906 3.1705 0 0.0000 3 关于作废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4,770,471 97.0112 146,968 2.9888 0 0.0000 4 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并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4,777,471 97.1536 139,968 2.8464 0 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2、议案 3、议案 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熊伟、深圳市七零年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钜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名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 2、议案 3、议案 4予以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洁、李纯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