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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力 士: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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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任双洋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6,1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9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9,19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17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6,93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784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3,851,2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1%;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3%;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1,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7.0379%;反对2,193,3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16%;弃权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5%。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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