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机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15在上海市空港一路458号上海虹桥机场华港雅阁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7,302,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1916%。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其身份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595,572,852 99.8917 1,223,600 0.0766 506,335 0.0317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